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的提供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应根据购房类型,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住房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农垦小区住房的提供:与浚县农场签订的农垦小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军分区小区住房的提供:军分区颁发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办证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可参照附近住房市场价)。
(5)购买山城区、鹤山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提供:
属于拆迁户的提供:山城区或鹤山区城市拆迁改造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非拆迁户的购买山城区或鹤山区棚户区开发商售房的提供:鹤壁市棚户区改造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6)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票据印章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按当地建筑定额标准执行)。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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